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资助项目,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依据《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九五”期间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和基金管理改进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进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继续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重视和提高基础研究,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进一步发展和全面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凡有条件进行研究并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国家社科基金积极扶持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的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 对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其他问题的重要项目,提倡有领导有组织地申报,有些项目实行委托研究,集中优势力量,协作攻关,以利于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选题和课题设计要符合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发布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课题指南的要求。中长期规划课题一般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规划起始年一月发布;年度课题指南一般每年发布一次。通常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发布。 第六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者和课题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 遵守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 申请人须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研究员(或相当于研究员)书面推荐。 3. 申请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4. 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省部级项目或其他重要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申请新项目,必须出具已完成原有项目的有效证明。 5. 多人参加课题研究的项目的申请人,是该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项目。 6. 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保证完成项目者,不得申请项目。 7. 准备出国半年以上者,不得申请项目。 8. 境外人员不得参与申请项目或参加课题组工作。 9. 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及课题组其他成员,在申请项目的当年,年龄一律不得超过39周岁。 10.承担委托研究课题的单位,必须具有政治业务素质高的课题组负责人。比较强的研究力量和科研管理力量,其党政领导班子能够保证正确的研究方向,并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分别负责当地的课题申报;中国社科院科研局、国家教委社科司、中央党校科研部(下称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院、部委所属在京普通高等学校、本校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课题申报。组织申请和上报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上一年的项目按时完成率低于70%的,上报申请项目数不得超过其上一年申请项目总数的70%,低于60%的暂停申报。 2. 上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的课题指南范围以外的自选项目,数量不得超过管辖范围内当年上报申请项目总数的5%。 3. 自筹经费项目按照申请年度项目的程序和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由课题组负责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作为承担单位,并提供本单位出资证明和外单位捐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逐级上报的数量控制在当年申请项目总数的5%之内。 4. 自选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完全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保证申报质量。 第八条 受理项目申请时间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开始,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至两个半月。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向所在的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索购和报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为了使申请人和项目承担者掌握国家社科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并认真执行,申请人在购买申请书、课题指南时,应同时成套购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汇编》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大小和难度,必须同研究力量和条件相适应,确能保证完成。课题设计论证主要包括本课题国内外研究概况、拟研究的主要问题、要突破的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成果形式、完成时限、学术意义、实践意义、预期效益,以及申请人和参加者完成本项目的条件,并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制订经费预算。课题设计论证的文字应简明扼要。 第十条 申请人按以下要求填写、上报项目申请书: 1. 填写前应认真阅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汇编》。 2. 如实、认真地填写项目申请书的各个栏目,字迹必须工整清晰。 3. 项目完成时限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发出立项通知书之时即当年5月上旬起算,至当年10月31日按半年计算,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为一个项目管理年度,依次类推,最终成果通过鉴定验收时间一般为研究工作完成时间。重点项目、年度项目一般应分别在2年半至3年、2年左右完成,对策研究项目应在1年之内完成。 4. 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的5份申请书中的课题设计论证必须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活页(夹于表中),不显示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以便评审的第一步采取没去姓名单位的方式。 5. 申报非委托研究课题由申请人在申请书封面“项目负责人”栏亲笔签名,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上报;申请委托研究课题由申请单位签章和课题组负责人签名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6. 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请书分别寄到(或面交)所在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迟于规定截止日期上报的申请书不予受理。 7. 申请人应按规定随申请书同时邮寄(或面交)项目评审补偿费(重点项目60元,一般项目40元,青年项目20元)和每个项目20元的微机录入费。评审补偿费、微机录入费交受理申请书的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理单位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评审补偿费和微机录入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严格把关,提高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选题、课题设计是否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组是否确有完成研究任务的实力和条件。要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有关条件和规定的申请,不予上报。 第十二条 各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根据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组织、指导对申报的课题(含自选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的预选,要把好研究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并签署预选意见。申请量比较大又有预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预选,由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申请量比较小、也无条件进行预选的单位,可由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征求专家意见,进行预选;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单位做预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通过预选的课题的申请书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按申请项目的类别和学科进行分类并录入磁盘,填写《申报课题一览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对申报课题评审工作。该项工作通常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或稍后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五条 除委托研究项目外,各学科评审小组应按下列步骤和标准择优评出拟立项的项目: 第一步,审议没去姓名和单位的课题设计论证(申请书暂不同评审小组见面),经过民主协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出2倍于本学科立项限额的提名课题。提名课题的标准是,必须符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的指导思想;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课题设计论证体现出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并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要优先考虑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跨学科综合性研究的高质量申报课题的提名。 第二步,审议(申请书同评审小组见面)提名课题的申请人以及课题组成员是否符合承担项目的条件和规定;并按立项限额的一定比例,经过民主协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未提名课题中再产生若干提名课题。全部提名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必须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条件和规定。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其他条件。申请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具有明显优势,具有同类课题优秀研究成果,对申报课题的研究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可优先列入提名课题。 第三步,学科评审小组综合考虑课题设计论证的水平和课题组的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确定拟付诸表决的候选课题,严格掌握标准,在本学科立项控制数之内,本着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从候选课题中产生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小组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投票表决须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学科评审小组组长在评审表内签署意见上报。对经过评审的所有课题,由学科组秘书或指定人员如实记录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把记录交全国社科规划办保存。 第十六条 评审年度项目的拟立项课题时,在同等条件下或基本符合立项要求的前提下,对边远和民族地区申报的课题,应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委托研究的少量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的重点项目和年度项目,实行有条件的单位竞争申报时,申报材料同学科评审小组一次见面,由学科评审小组在申报者之中提名承担单位和课题组负责人。 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评审本人申请的项目时,实行回避;参加投票,但按投票人数和赞成票数各减一票计票。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学科评审小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分析,对资助金额进行综合平衡。根据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要求,在资助总金额范围内,提出立项和资助强度的调整意见,上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获准者立项、发布。项目经费审批程序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对拟立项课题进行综合平衡时,若发现边远和民族地区拟立项课题过少,应从申报课题中推荐建议立项课题,征得学科评审小组同意后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委托研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年度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提名,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并同有关方面协商,提出方案,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少量重点项目和年度项目的承担单位和课题组负责人,亦可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商学科评审小组提名上报审批。 委托研究项目的课题组人员组成、课题设计、研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均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下达《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按通知书要求办理正式立项手续(具体办法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九五”期间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和基金管理改进办法》和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报课题,认真、准确、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的每一栏目,弄虚作假、特别是虚报相关的已有研究成果和前期研究成果,一经发现,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下一年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课题指南发布后,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以咨询名义对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成员请客送礼,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成员更不得收受礼金。一经发现违反者,给予严肃处理,凡课题已经立项的;取消其立项资格,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项目;对涉及到的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审批工作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工作,需要回避的必须回避,对评审过程和公布前的审批结果必须严格保密。对于违反规定和泄密的,一经发现,即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教育学、艺术学和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的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办法,参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由三个单列学科规划领导小组分别制订。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非军事学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工作归口全军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未尽事项可酌情研究、妥善解决。1993年3月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停止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