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苏科计(1997)152号  苏财行(1997)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省政府设立的科技专项
基金,重点用于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性研究。为加强“基金”的管理,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基金”旨在围绕全省科技进步的目标和重点任务,遵循自然科学基
础性研究的自身发展规律,发挥我省科技资源的综合优势,重点资助对我省科技、
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技术前沿的创新性研究,突出高新技术的基础性
研究,以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梯队的形成,推进我省优势学
科与优势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培育,进而为我省“科教
兴省”战略的实施作出切实有效的贡献。
  第三条 “基金”由科委归口管理,实行江苏省自然科学委会(以下简称省基
金委)任期管理制,每届任期4年。省基金委由学术造诣深,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的学者、专家(包括科技管理专家)组成。省基金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
3名,委员7-9名。省基金委负责“基金”的业务领导。
  第四条 省基金委下设重点学科组,每一学科组由5-6位专家组成。学科组
成员由教授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主要负责“基金”申报项目和结题项目的初
审、评议以及重要研究成果延伸与转化的评估等方面工作。同时建立与“基金"项
目全程管理相适应的专家库和专家评审系统。
  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由省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处理,办公
室设在省科委应用基础与社会发展处。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基金”实行面向全省、发布指南、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的资助原则。“基金”重点资助以下我省优势优势学科领域:
  1.数理科学;
  2.信息科学;
  3.生命科学;
  4.化学与化工;
  5.地球与环境科学。
  第六条 指南发布与项目受理。“基金”项目指南的发布与受理一般为每两年
一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者均可申请。申请者应根据项目指南填报《省自然科学基
金项目申请书》(须打印,一式三份),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评议推荐意见,
经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
署合作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本单位申报项目汇总表,集中统一报省基金办。
  第七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相结合的方法。省基金
办根据当所度申报项目分类情况,组织学科组进行初审,并根据送审项目领域与专
业结构等方面的要求,以学科组成员为基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
审。评审的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专家评审组组成考虑学科与学科、专业与专业之间各类专家的优化组
合,其成员的基本要求:
  1.办事公道,事业心强;
  2.重点学科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为在职人员,确保45岁以下专家的适当比例;
  4.能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评审工作的有关内容负责保密。
  第九条 评审(推荐)立项的基本条件:
  1.符合项目指南范围与要求;
  2.背景材料完备,立项依据充分;
  3.学术思想新颖,技术路线先进,有创新之处;
  4.研究方案、目标明确,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研究条件,研究
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5.申请经费预算合理;
  6.第一、第二申请人承担的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不含国家、省重点项目、
重大项目);
  7.项目第一申请人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者应有两名具有高级
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意见。
  第十条 优先资助条件:
  除上述基本立项外,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资助:
  1.有利于增强科学技术创新,尤其是为加速我省重点学科建设,推进重点技
术领域发展提供直接动力;
  2.有利于加速省内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与发
展;
  3.有利于形成学术、技术人才梯队;
  4.有利于增进国际交流合作和国内合作;
  5.有利于向应用研究延伸转化。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与计划下达。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省基金办汇总审核,
编制年度“基金”项目计划方案,送基金委审定后下达年度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接
到“基金”资助计划的通知后,组织项目负责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与省基金办签定科
技项目合同。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每年度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表和报告,重点反映研
究项目的突出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所在单位
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时间报省基金办。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了解项目研究进展,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
进行检查督促。遇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和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等情况需
及时报省基金办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省基金办根据年度目标管理要求,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
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了解项目的实施动态。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省基金办给予中止、撤销、退回经费等方面的处理,并取消有关有员在下年度申报
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结题采用鉴定或总结验收和方式。申请鉴定的项目按
照《江苏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执行。申请总结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
题申请,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报告提纲见附件),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查盖
章后报省基金办审批并组织验收。总结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省基金委将每年组织专家对巳鉴定和验收的项目进行总体评价,提
出综合评价意见,对重点项目提出进一步滚动实施的建议,提交省基金委审议,对
巳证明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可向省应用基础研究或攻关研究等科技计划提出推荐意
见。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由省基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共享,发表的论
文、论著等均应标注“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省基金办组织编制“基金”
项目研究成果汇编,向社会发布,推进研究成果的转移、转化。对有重要作用的项
目实行3-5年的跟踪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专项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赠。
“基金”由省基金办设立单独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执行省科委、省财政厅对科
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末省基金办要向省科委、财政厅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主要用于项目资助,5%按有关规定用于“基金”项目组
织实施的管理费用。“基金”项目评审、论证等所需费用主要由收取适当的项目评
审费支付,不足部分从“基金”管理费中补助。
  第二十条 获准资助的“基金”项目经费采取分年度拨款的方式,结转项目需
在实施情况符合合同要求情况下,基金办才下拨分年度经费。项目研究经费与项目
承担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所需管理费(为项目经费总额的3%)由省基金办依据“基
金”项目年度计划直接拨入项目承担单位。基金办预留项目经费总额10%,待项
目完成结题后再拨付。结题手续不完备者,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基金委负责解释。

附: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提纲
  1、研究计划任务的总体完成情况(对照合同及课题申请书的要求)。
  2、研究项目的突出创新之处。
  3、对学科发展的人才培养所起的作用(附实际参加人员的专业、年龄、职位
等方面的构成表)。
  4、成果获奖情况以及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合作情况。凡发表论文、论著、
申请专利和获各类科技奖励需附证明材料。
  5、同期承担相关科研任务与经费的支撑和关联情况。
  6、研究成果向应用性研究延伸转化的实绩。
  7、经费使用决算。
  8、主要存在问题及纵深研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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